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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不可逆转的区块链让立法被动

imtoken钱包劫持 2023-07-10 05:14:40

猎云注:所有闪亮的解释都是假的,只有监督才能让区块链走上正轨。技术的不可逆性决定了立法的被动性,纪律正义难以产生有效的威慑。穿透性行为监督满足当前需求。文章来源:猎云财经(ID:lieyuncj),作者: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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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着、发号施令、发布消息、逃跑、维权,雾霾之下,花花公子抛弃信徒,触底线。

8月21日晚,金色财经、币世界、深链财经、火币资讯、大炮评级、火币区块链、每日币都和TokenClub等区块链知名媒体和微信媒体公众号被封。

8月23日,网上曝出北京市朝阳区金融和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禁止推广虚拟货币的通知。

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风险提示”)。

提醒称,近期有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和“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和“数字资产”来吸收资金。 ,侵犯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区块链概念被炒作非法集资、传销、欺诈等事实。

8月28日,中国互联网财报信息平台显示,目前该平台的互联网财报范围包括发行代币融资。在报告内容中,代币发行融资纳入中国互联网财务报告信息平台的报告范围。

可以看出,近期区块链行业监管动作频频,政策收紧。

对于8月24日的风险提示,Legal VC创始人王俊伟在接受猎云财经采访时表示:“这份文件表明,国家将加大对以区块链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 强度,特别是在‘非法集资’领域,将集中。公安部在文件中的出现,意味着区块链领域将很快出现一批典型案例。”

同时,“我们注意到相关立法也在跟进中。2017年下半年出台的《非法集资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将集资列入以“虚拟货币”的名义作为调查范围。一个将被调查。”王俊伟说。

其实,监管是行业走上正轨的手段,立法是行业稳健发展的保障。那么,区块链行业是如何立法的呢?

早在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就提出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立法和政策研究,加强区块链立法。

01、还没有大规模商业化,法律无法预立

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完整全面的区块链数字货币法律的国家屈指可数。

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白俄罗斯有立法(仅限已成文的立法)。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和瑞士,基本处于研究或试水阶段。

区块链立法有什么难的?复旦大学张江研究院法律链存管学教授陈文军在接受猎云财经采访时指出了区块链立法的难点。

她说:“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技术,这种技术会改变生产关系,从而带来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区块链大规模商用之前,法律是无法预先确立的。。 ”

对于区块链立法,在陈文君看来,网上提到的很多区块链立法,其实都与数字货币立法有关。

她说:“在数字货币领域,除了比特币,几乎都是中心化运营的。在原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主要针对ICO、数字代币。 、数字货币兑换、投资税收,但如何适用法律却很难。”

对此,王俊伟认为,区块链技术的立法难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协调当前主体的利益,二是区块链技术本身对立法提出挑战。

他说:“区块链是五种新一代信息技术之一,它将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等技术改变经济和产业结构,并具有对各个市场经济主体的影响重大,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会波及全身,这就是区块链立法的难点。”

众所周知,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点。另一方面,嵌入特定信息的区块链的传播只能通过替代或补偿行为来调节。因为数据一旦形成,其技术上的不可逆性决定了立法的被动性,也就是说,惩戒型的司法机关很难产生类似于传统国家法制的有效威慑力。”王俊伟说。 .

目前,尽管有其他国家的借鉴,但区块链还是一个新事物,正如陈文军教授所说,在大规模商业化之前,法律无法预先制定,立法难度仍然很大。

同时,陈文君进一步解释说:“和所有市场经济一样,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必须先调整,市场失灵后需要法律干预。区块链立法需要大量的研究和测试。”作为基础,市场没有提供一定的案例,所以没有办法做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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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难,但区块链确实需要立法。在王俊伟看来,区块链法律制度的建立不是一个单独的部分,而是互联网领域立法的延续。

“我国初步建立了互联网领域立法框架体系,区块链立法应该搭上这趟快车。”王俊伟说。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具有信息传播和价值流动的双重功能。产业和产业的变革远大于互联网,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支持。王俊伟还提到,马云曾建议出台《数字经济法》。

02、参考:代币、许可证和监管沙箱的资格

虽然区块链立法难度较大,但可以借鉴一些国家过去的案例进行探索。

对此,陈文君举了一个例子:“比如美国的HOWEY TEST,SEC在1946年诉W.J. Howey Co.案中确立了判断‘投资合同’的标准并适用到‘代币’。非证券的判断。”

陈文君引用的这个案例是法律界著名的豪测试标准。

本案的具体事件可以在维基百科上查询,但本案的主要关注点是该事件是否构成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a)条(1))美国。所称“投资合同”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范围。

本案的重点是确定 OmniVision 的行为是否本质上是证券问题。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美国证监会注册,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当时,Coway Corporation 未履行登记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于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豪威公司提起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1946 年作出裁决。

美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比较宽泛,根据 1933 年《证券法》第 2(a) 条(1) 规定,“证券”不仅包括股票、债券证券,还包括还附注、代理证书、证券存托凭证、期权和投资合同等,以及通常被认为是证券的任何利息或工具。

立法者的目的只有一个,为投资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保护,使他们不会被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束手无策。属于证券法的范围,不能享受证券法规定的保护和救济。

最高法院对“证券”的定义包含了一个灵活而不是僵化的原则,它可以处理那些利用许诺他人金钱和利润的人所炮制的无休止和错综复杂的计划的人。

事实上,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风险提示是主要是为了提醒投资者避免和防范那些披着区块链外衣的传销骗局,以免因受骗而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

目前,哪些国家可以借鉴立法?

现任亚太区块链发展协会顾问的顾子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区块链立法应该向澳大利亚学习。

她认为,虽然大家在数字货币政策方面都会关注美国,但其实在澳大利亚,区块链数字货币领域的立法还是值得借鉴的。

她说:“澳大利亚的区块链法律体系非常完善,澳大利亚其实拥有所有的区块链行业,交易所应该怎么管理,ICO应该怎么管理,商家要为比特币支付多少税,每个法规都有。 ”

王俊伟对此有不同看法。他告诉猎云财经,所谓各国立法,其实就是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规定。该技术是中立的,其立法是标准化的。仍然是传统的经济行为,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如融资、支付、交易等。

王俊伟与日本、美国、澳大利亚、马耳他、新加坡、瑞士等国的区块链政策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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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日本和美国实际上并没有对区块链技术制定立法,而是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领域。区块链的场景;澳大利亚、马耳他等国家采用了特殊的立法模式;新加坡、瑞士等国家主要规范区块链技术的融资行为。”

在王俊伟看来,西方立法实践中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并不多。目前的监管措施符合科技发展初级阶段的要求,重点打击利用区块链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上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在该领域的监管立法不完整。陈文君认为,如果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几点值得借鉴。

她说:“一是对代币进行表征,根据代币的性质进行相应的监管;二是对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监管,颁发数字货币交易所牌照,通过合法合规。三是监管沙箱是监管机构对创新包容的体现,让区块链行业的活力不会被误杀。”

在区块链领域,哪些领域最应该被监管,具体监管到什么程度?

陈文君认为,数字货币的ICO和交易行为最需要立法监管。 “有太多空气币需要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进行监管,即使这些币的交易已经转移到海外,”她说。

在监管方面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立法,她认为赋能实体经济的好项目应该有空间。 “对于区块链赋能实体经济,通证性质不触及‘金融’等红线的项目,应该包容这些项目的发展,包容意味着有发展空间。实体经济。”她说。

03、数字货币如何征税

在讨论监管立法时,不能回避数字货币税收的话题。国内将加密数字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美国将其定义为虚拟资产。

质的不同,税收也会有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亚在税法中将其视为外币。

健全的反洗钱和反避税制度与立法相辅相成。在顾子辉看来,加密货币的立法大部分都是从税收开始的。

那么,如果对加密数字货币征税,应该如何征税?如何查看交易量?

陈文军教授告诉猎云财经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立法,“我认为一些国家对数字货币收入征收资本利得税是比较合理的。”

“现在大部分数字货币交易所都可以做中心KYC,可以在交易环节对标准交易所征税。”她补充道。

中心化交易所其实可以做KYC。

KYC(know-your-customer,KYC)规则指的是know-your-customer规则。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明确识别客户,就会更不愿意向客户放贷,阻碍普惠金融,而这对于国际社会实现金融诚信和普惠金融的努力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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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问题上,王俊伟介绍了国外的做法,认为虚拟财产需要征税。

“日本修改《资金清算法》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支付方式,不再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消费税,税法上将其视为资产,来源于‘虚拟货币’的收入'不被视为资本收益,而是其他收入(个人)或商业收益(法人),并按照此标准征税,”他说。

毫无疑问,“我国需要对虚拟财产征税,但很难征税”。王俊伟表示,“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对网络销售虚拟货币所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郭水涵[ 2008年818号文)指出,允许对个人通过互联网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也很困难。他举了一个例子:“具体的征收措施,在日本,税收的实现是通过要求交易所和金融系统开放来实现的。”

“但是,我国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他说.

04、立法思路:身份、智能合约和投资者保护

如果要对区块链作为一个新事物进行立法,需要什么样的思考?

王俊伟认为,在需要立法监管的领域,核心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全球区块链治理体系,而不是在国内解决局部问题。

“目前,区块链领域存在很多单靠技术无法解决的核心问题,区块链的‘比特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连接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包括身份、智能合约的有效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都包含在互联网立法的规划之中。”他说。

“对‘虚拟货币’融资等行为进行监管。监管力度仍是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实质性穿透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王俊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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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能否受证券法监管,王俊伟认为首先要分析ICO的性质。

他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证和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见,涉及多个部门的法律不能仅靠《证券法》来规范,监管者也无法为企业建立统一的立法标准体系。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流程,难度比较大。对于互联网金融和区块链应用来说,采用‘行为监管’更符合当前的需求。”王俊伟说。

所有闪闪发光的解释都是假的,只有监督才能让区块链走上正轨。